手術室凈化:重癥監護病房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要求
1.重癥監護病房應根據其性質、科室功能要求和當地氣候條件,合理選擇供暖通風空調系統。
2.重癥監護病房不得與其他部門共用通風空調系統。
3.供熱系統符合下列規定:
a)熱水應作為熱媒;
b) 醫療區應具備提前、延遲供熱的條件;
c)醫療區供熱設計溫度:寒冷地區宜為22℃~24℃,夏熱冬冷地區宜為20℃~22℃;
d) 醫療區散熱器不得與相鄰樓層房間共用立管:
e)Ⅲ等級、IV級潔凈室需要設置散熱器時,應選用表面光滑的輻射板散熱器。
4.無清潔要求的重癥監護室應優先考慮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或復合通風。自然通風設計應保持清潔區位于上風側。
5.醫療區和產生氣味和水蒸氣的房間應設置機械排氣。
6.空調系統符合下列規定:
a) 空調系統應根據功能要求合理分區,各分區應獨立設置;
b)空調系統總風量不應小于6次/h;
c)對于無清潔要求的重癥監護病房,應優先考慮可變新風量的全空氣系統,或風機盤管、新風等半集中系統:
d 潔凈區域應優先采用全空氣系統,也可采用新風加凈化風機盤管機組或上下回凈化機組;
e)醫療區空調應具備提前、延遲供熱條件;
f) 醫療區空調設計溫濕度:夏季宜為24℃~26℃℃、45%~60%,冬季宜為23% ℃~25 ℃、45%~60%;
7.重癥監護病房應根據醫療需要確定是否采用空氣清潔技術。采用清潔技術的綜合重癥監護病房應按IV級清潔用房設置。早產兒和新生兒重癥監護病房和免疫缺陷新生兒重癥監護病房應按要求設置Ⅲ室內溫濕度應全年保持24℃~26℃℃、40%~60%的噪聲不宜大于45% dB(A)。